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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于平定县****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居委会****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6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平定县****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系“汾酒”、“杏花村”、“古井亭”、“竹叶青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30年10月27日、2029年12月20日、2029年12月13日、2023年2月28日。2019年底,被告人岳某某从一自称是汾阳人的男子处购买假冒的汾酒,并在其经营的平定县**糖酒批发部进行销售。2020年5月20日10时许,阳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平定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稽查员对被告人岳某某经营的平定县**糖酒批发部及其租赁的库房进行检查,在现场查获假冒汾酒17个种类共计1614瓶。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鉴定:被查扣汾酒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经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1614瓶假冒汾酒的价格为人民币1999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假冒汾酒照片、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扣,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岳某某有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佳佳

检察官助理:李  莹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住平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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