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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号,住本市雁塔区**村**房。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1日09时许,被告人岳某某以谈工程为由,将李某甲带至本市凤城七路毛纺厂家属院4号楼3单元703室。室内,被告人岳某某让在此向其讨要工资的方某某、李某乙二人待在客厅,其与李某甲进入卧室闲聊工程事宜并在随后向李提出借钱。12时许,李某甲欲离开,被告人岳某某为不让其离开,将李某甲扑倒至床上进行殴打,并要求方某某、李某乙捆绑李某甲,无果后又撕咬李某甲手指,自己使用尼龙绳将李某甲双手绑住,要求李某甲必须借20万元人民币给他,否则不能离开。16时许,李某甲被迫向岳某某提供的账户内转入20万元人民币,后仍被捆绑、控制在房间不得离开。16时30分许,李某甲趁该岳不备逃脱,被告人岳某某随后逃离现场。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信息;3.银行交易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案发现场示意图及指认照片;7.辨认照片;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之间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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