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大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1日,邢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在南皮县**村胡某某家“推牌九”时,因邢某某怀疑赌局上有人玩鬼骗他的钱, 打电话叫李某甲(已判刑)来帮他验牌。 后李云明带来被告人岳某某、孙某某(已判刑)、安某某(在逃)等人手持砍刀棍棒等作案工具,在没有验牌的前提下,使用砍刀棍棒相威胁,将牌局上的王某某、胡某某、许某某、李某乙开车强行带至沧州**旅馆。前往沧州期间,李某甲承诺将邢某某被骗的钱要回来。在**旅馆房间中,王某某和胡某某遭到安某某等人的殴打并被索要钱财。王某某被索要现金68000元,胡某某当场被索要现金4000余元。其中20000元打在邢某某提供的其岳母的农行卡上,李某甲、孙某某、岳某某每人分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监控录像、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因其朋友赌博输钱,怀疑有人玩鬼,为了索取赌资,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庆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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