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959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被顺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顺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3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和赵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2020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岳某某在顺庆区红光路大润发附近通过一个外号叫“瘸子”的男子处购买了30克左右的海洛因,后将该毒品拿回其位于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被告人岳某某对其进行分装并存放于卧室床头柜处,用于其夫妇二人共同吸食,2020年7月19日下午16时许,公安民警在岳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毒品10小包,经称重,该10小包疑似毒品净重33.24克,经鉴定,该10小包疑似毒品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 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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