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岳某某将从地里捡到的罂粟种子种在其位于通许县**镇**村自家院子里。2020年4月2日通许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岳某某家里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经清点共510株。后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的植物均为罂粟。
被告人岳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检察官助理:王超华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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