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庙**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岳某某在其姐夫韩某某位于成武县**镇**楼**村**楼村的庭院内种植疑似罂粟共计2700株。2017年3月17日11时许,成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岳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经鉴定,岳某某种植的罂粟样品内检出罂粟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3.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7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7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庙**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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