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19〕55号
被告单位祁县*****,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位于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昭馀镇,投资人霍某某,成立日期2016年3月10日,企业实际负责人为岳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
诉讼代表人,男,岳某某,1996年10月22日出生,现年2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71********,现住祁县。
被告人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村。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 24日经本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5日被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祁县***运输队、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祁县***运输队从祁县**天然气有限公司购买总金额为2933253元的液化天然气。2018年6月份,被告人岳某某从天津武清购得一辆移动加液车并将其停放于祁县南谷丰村***运输队停车场内。被告单位祁县***运输队及被告人岳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10月10日,私自采用直接在液化气罐上接加气枪的方式违规向运输车辆非法销售液化天然气573.89吨,非法经营额为22276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祁县***运输队及被告人岳某某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液化天然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瑞冬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祁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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