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岳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办事处**巷**号**栋**单元**室。工作单位:呈贡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现已退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办事处**村**区**号。工作单位:呈贡区晨农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5日23时许至28日晚,被告人岳某甲雇佣陈某某、陶某某、温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昆明市呈贡区滇池星城星俪湾8栋1单元101室、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乌龙派出所、呈贡水天温泉停车场、惠兰园与七彩云南第一城之间的朝云街,采用滋扰、纠缠、围堵、拦截、看守等方式对何某某、余某某、郭某某进行讨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何某某、余某某、郭某某的生活。期间民警多次出警处理未果。28日晚双方谈妥将何某某家牌照为云A*****奥迪Q7车作为抵押由陈某某等人开走,后何某某一方才得以离开。事后何某某一方向岳某甲还款30万,由岳某甲支付其雇佣陈某某等人的昆明泰森经济咨询有限公司25万后将车辆赎回,归还何某某家。
2016年2月25日晚至28日早,被告人续某某参与被告人岳某甲在上述地点对被害人何某某、余某某、郭某某实施滋扰、纠缠、围堵、拦截、看守等行为,期间,经岳某甲安排驾驶自己牌照为云A*****的车辆在惠兰园与七彩云南第一城之间的朝云街围堵何桂某某云A*****奥迪Q7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唐某某、岳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吕某某等证人证言;3.同案犯陈某某、陶某某、温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何某某、余某某、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岳某甲、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续某某为讨要债务,采用“滋扰、纠缠、围堵、拦截、看守”的方式恐吓被害人何某某及其家人,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岳某甲、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述人员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续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岳某甲、续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菊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岳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续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电子卷宗光盘57张。
4.被告人岳某甲、续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