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岳某甲,曾用名岳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兰考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岳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一胡同内,盗窃赵某某(男,26岁,黑龙江省人)京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及剪刀一把。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90元,被盗剪刀价值人民币70元。
2019年10月25日,岳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高速**镇**检查站被查获。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岳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收款收据、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黄某某、岳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接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室,联系方式1326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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