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岳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3********,江西省瑞金市人,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组**号,现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岳某甲因资金紧张便产生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其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2020年2月9日22时许,受害人李某甲、杨某甲(系夫妻)看到被告人岳某甲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虚假销售口罩信息,信以为真,便主动通过微信联系岳某甲,提出以3元每个口罩的价格向岳某甲购买一批口罩,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累计转账45000元至岳某甲账户(微信账号:yue****1993****,支付宝账号:130****0491)。在收到对方转账后,岳某甲将所有钱财用于个人支出并不再理会李某甲夫妇。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岳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证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燕玲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甲现于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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