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岳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景颇族,文盲,务农,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岳某甲在盈江县**路**乡路段**岔路口被开展查缉工作的盈江县公安局苏典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岳某甲丢弃在水沟里的挎包内的两个白色塑料瓶中分别查获疑似铅弹22颗,射钉弹19颗。当日9时55分,民警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岳岳某乙松茸棚旁的草丛中查获被告人岳某甲藏匿的用编织袋包裹的枪支1支。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枪支系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岳某甲现被本院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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