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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盗窃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岳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 ****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岳某在民权县**乡**村委*庄西街的公路上,捡到被害人徐某某丢失的华为牌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岳某使用网络登陆该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将被害人徐某某支付宝“花呗”2000元额度套现转移至其本人的支付宝余额中。同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岳某又将被害人徐某某手机支付宝余额101.17元转至其妻子郑某某支付宝账号。后其再次使用该手机将被害人徐某某支付宝绑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的84元存款,分五次转至其妻子郑某某支付宝账号。

被告人岳某共盗转被害人徐某某支付宝和银行卡帐号人民币2185余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民权县公安局将该手机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被告人岳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已取得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民权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的华为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岳某的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手机转账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岳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徐某某的陈述;6.勘验笔录:民权县公安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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