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岳永书,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住蒙自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93********,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4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蒙自市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蒙自市**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被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3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蒙自市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永书、王某某、李某某、伍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被告人岳永书为首的开设赌场犯罪团伙,2017年以来在蒙自市辖区内多处地方(42处)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采取的经营模式主要是岳永书邀约王某某等人作为赌博性游戏机室的管理人员,与每家游戏机室的管理人员谈好占股情况,岳永书提供赌博性游戏机,每家赌博性游戏机的总收入扣除房租、水电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后,剩下的盈利由岳永书和管理人员根据占股进行分成,岳永书占股60%,其他管理人员共同分配剩下的40%。每家赌博性游戏机室的账目岳永书统一安排雷某某某(另处)与管理人员进行核对交由李某甲(另处)统一整理后交给岳永书,岳永书按每家的盈利情况将提成付给管理人员。
一、被告人岳永书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王某中(另处)、杨某某(另处)、戴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街**号**街**段**街**段)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7月22日、2018年1月3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4月2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何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
2、2017年7月2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何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
3、2018年1月30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
(二)被告人岳永书、张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路*巷*号(**路*号、**路**宫附近、**路**街对面巷子内中段)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5月9日、2018年8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3月31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龚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8台水果机;
2、2017年5月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龚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5台水果机;
3、2018年8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吴某某(张某某女朋友)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三)被告人岳永书、张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街**号**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7年4月1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四)被告人岳永书、杨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路*巷*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5月7日、2017年5月21日、2017年6月24日、2017年9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5月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金某某、时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6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
2、2017年5月21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唐某某、时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
3、2017年6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唐某某、金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
4、2017年9月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甲、被告人杨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
(五)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张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7月5日、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23日、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0月21日、2017年10月29日、2017年11月6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2月9日、2018年2月16日、2018年2月23日、2018年2月27日、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6月1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2、2017年7月5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
3、2017年7月31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
4、2017年8月2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5、2017年10月1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赵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
6、2017年10月21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1组森林舞会;
7、2017年10月2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马某某、赵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1组熊猫机;
8、2017年11月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看门望风人员曹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
9、2018年1月2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后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10台水果机、3台连线机;
10、2018年2月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1组森林舞会;
11、2018年2月1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马某某、看门望风人员曹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1组森林舞会;
12、2018年2月2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9台牌机、1台打鱼机、1组熊猫机、10台水果机;
13、2018年2月2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邓某某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1组8台连线机、10台水果机;
14、2018年3月21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邓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15、2018年4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6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六)被告人岳永书、戴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小东山罗某家中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6月21日、2017年7月2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6月21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18余台牌机、5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1台8机位飞禽走兽;
2、2017年7月2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18余台牌机、5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1台8机位飞禽走兽。
(七)被告人岳永书、张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巷**号(**巷中段一小卖部内)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8月2日、2017年11月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8月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周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2、2017年11月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娄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1组7台熊猫机、4台水果机。
(八)被告人岳永书、戴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村内公厕旁一商铺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7年8月1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孙某某、杨某甲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九)被告人岳永书、杨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园一出租房**号房间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7年8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乙、杨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7余台牌机、8台水果机。
(十)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徐某某(另处)、张某乙(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街**号**街**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4月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邓某某、高某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
(十一)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陈某某(另处)、王某某共同在蒙自市**路**号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10月9日、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30日、2018年5月3日、2018年6月14日、2018年7月2日、2018年8月2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10月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台牌机、10台水果机;
2、2017年10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台牌机、10台水果机;
3、2017年12月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彭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5台水果机;
4、2018年1月8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彭某某、陈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7台水果机;
5、2018年1月30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彭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7台水果机;
6、2018年5月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乙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6台水果机;
7、2018年6月1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乙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1台8机位压分机、6台水果机;
8、2018年7月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马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10余台水果机;
9、2018年8月2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彭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5台水果机、1组8台熊猫机。
(十二)被告人岳永书、杨某甲(另处)、李某甲(在逃)共同在蒙自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11月1日、2018年1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11月1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查获上分人员董某某,并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牌机20台、2台8机位打鱼机、5台水果机,5台熊猫机;
2、2018年1月2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查获被告人杨某甲,并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牌机27台、1台8机位打鱼机。
(十三)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王某中(另处)、杨某某(另处)、戴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路“**批发店”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2月6日、2018年4月1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12月1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管工张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2、2018年2月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乙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1组8机位飞禽走兽;
3、2018年4月10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1台压分机。
(十四)被告人岳永书、杨某甲(另处)、李某甲(在逃)共同在蒙自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7年12月23日蒙自市公安局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查获被告人杨某甲,并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34台牌机。
(十五)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李某乙(另处)在蒙自市**巷**号内(**巷小卖部对面、**巷)共同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1月16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2月25日、2018年5月2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8月2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1月1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陆某某及用于赌博的牌机20台、1台8机位打鱼机、5台熊猫机;
2、2018年2月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秦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3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5台熊猫机、3台水果机;
3、2018年2月25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徐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5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6台熊猫机、3台水果机;
4、2018年5月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徐某某、为来赌博的人员开门的万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5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6台熊猫机、3台水果机;
5、2018年7月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邓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8台狮王传奇、9台水果机;
6、2018年8月2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丙、为来赌博的人员开门的万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7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6台熊猫机、3台连线机。
(十六)蒙自市**街**号内老年活动室(煤建公司)
1、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李某乙(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街**号内老年活动室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8年1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万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台牌机、1台10机位打鱼机;
2、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王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街**号内老年活动室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8年8月28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王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3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十七)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徐某某(另处)、王某中(另处)等人共同在蒙自市**街**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3月1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7年12月1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闵某、李某丙。经鉴定,现场查获的45台牌机、11台水果机、2台打鱼机均属赌博机型;
2、2018年2月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5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3、2018年3月15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
(十八)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张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街**号对面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2月22日、2018年8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2月2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望风人员李某甲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2、2018年8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普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十九)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王某中(另处)、王某甲(另处)、温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天桥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2018年4月2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3月2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丁某丙、温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一组8台连线机;
2、2018年4月28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一组8台连线机。
(二十)被告人岳永书、徐某某(另处)、王某某共同在蒙自市**都*号商铺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但未被公安机关查获过,后由被告人岳永书、杨某甲(另处)、陈某某(另处)接手继续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4月25日蒙自市公安局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丁、负责联系人来赌博的张某乙及被告人陈某某,并查获用于赌博的18台牌机、4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二十一)被告人岳永书、杨某甲(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路**号**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5月1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犯上分人员孙某某。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牌机24台、捕鱼机1套9台、水果机5台、双向狮王1套6台均属于赌博机型,认定的赌博机台数44台。
(二十二)被告人岳永书、徐某某(另处)、张某乙(另处)共同在蒙自市***避风塘旁巷子内黄色房子一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5月2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张某乙、李某丁,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
(二十三)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王某中(另处)、王某甲(另处)、温某某(另处)等人共同在蒙自市**巷**房**楼**村**路避风塘旁)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8月12日、2018年8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8月1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甲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5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2、2018年8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丁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二十四)被告人岳永书、张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桂林街喷泉酒店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5月25日、2018年8月2日、2018年8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5月25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杨某甲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1台压分机、6台水果机;
2、2018年8月2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马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台打鱼机;
3、2018年8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马某某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8台水果机、1台打鱼机。
(二十五)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王某中(另处)、王某甲(另处)、温某某(另处)等人共同在蒙自市文澜路36号(夜行侠KTV旁、文澜路老魔方KTV对面)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6月7日、2018年7月24日、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6月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丙及用于赌博的15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
2、2018年7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2台8机位打鱼机;
3、2018年8月10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10余台牌机、10余台水果机、2台8机位打鱼机;
4、2018年8月2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陈某某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5台水果机、2台8机位打鱼机。
(二十六)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王某中(另处)、戴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但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该地点又由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徐某某(另处)、张某乙(另处)、李某甲(在逃)、王某某接手继续开始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6月17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6月1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丁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
2、2018年7月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3、2018年7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丙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二十七)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徐某某(另处)、王某某共同在蒙自市**小区**幢**楼楼梯口铺面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5月6日、2018年5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5月6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丙、被告人王某某及用于赌博的48台牌机、5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2、2018年5月23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何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经鉴定,现场查获的44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均属赌博机型。
(二十八)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王某中(另处)、王某甲(另处)、温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路*号三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2018年7月2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6月28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丙及用于赌博的15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2、2018年7月25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丁、王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7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二十九)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王某某共同在蒙自市**幢**商铺后)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7月1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丙,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三十)被告人岳永书、王某中(另处)、王某甲(另处)、温某某(另处)等人共同在蒙自市**街**号内一仓库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9月1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杨某甲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3台8机位打鱼机、10余台水果机、4组狮王传奇每组2台。
(三十一)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王某中(另处)、王某甲(另处)、温某某(另处)等人共同在蒙自市蒙城**楼*单元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9月1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王某甲、温某某、上分人员刘某某、看门望风人员刘某甲,经鉴定,现场查获的24台牌机、3台打鱼机、8台水果机均为赌博机型。
(三十二)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徐某某(另处)、杨某甲(另处)、李某甲(在逃)共同在蒙自市*排*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7年12月3日蒙自市公安局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查获上分人员金某某、李某甲,并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牌机26台、1台8机位打鱼机、5台水果机、1台压分机。
(三十三)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徐某某(另处)、张某乙(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街**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8月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对分卡给赌客的马某某,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三十四)被告人岳永书、徐某某(另处)、李某甲(另处)共同在蒙自市*排*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8月1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万某甲、万某乙,查获时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有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
(三十五)被告人岳永书、张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街**号**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12月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望风人员杨某乙,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三十六)被告人岳永书、李某乙(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8年3月8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甲及用于赌博的2台10机位打鱼机、一组8台森林舞会;
(三十七)被告人岳永书、李某乙(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街**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8年12月3日蒙自市公安局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查获上分人员朱某某、及为上分人员送饭的万某某,并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牌机21台、1台8机位打鱼机、3台水果机,经鉴定查获的所有机型均为赌博机型。
(三十八)被告人岳永书、李某丁(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路**号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8年7月5日蒙自市公安局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戊、看门望风人员李某庚,并查获用于赌博的30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三十九)被告人岳永书、杨某甲(另处)、李某甲(在逃)共同在蒙自市**街**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9年1月13日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查获时里面有用于赌博的27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四十)2018年11月,被告人岳永书、李某某、杨某甲(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街**幢**单元**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岳永书提供房租、赌博游戏机。由于生意不好,经营了两个月后李某某、杨某甲退出,后岳永书让被告人王某某来经营、管理该赌博游戏机室,并承诺给王某某两成股份,王某某叫来被告人伍某在游戏机室上分,伍某每天领取工资、生活费,邀约人来参与赌博还可以有百分之三十提成。李某某退出经营、管理后还会到该游戏机室参与赌博,邀约人来参与赌博也有百分之三十提成。2019年1月15日该游戏机室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查获的30台牌机,一台8个操作位打鱼机属于赌博机型,认定的赌博机台数38台。
(四十一)被告人岳永书、徐某某(另处)、张某某(另处)、陆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又让被告人李某某(另处)对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进行具体管理,张某某给李某某1成股份。2019年1月17日,该游戏机室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查获25台牌机,一台打鱼机(已当场销毁)。
(四十二)被告人岳永书与张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路**号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张某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张某某又让李某某(另处)对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进行具体管理,除管理外李某某还拉人到该赌博性游戏机室进行赌博,张某某给李某某1成股份。2019年1月25日,该游戏机室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查获时里面一共有19台赌博牌机。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岳永书、王某某、邱某某(另处)、徐某某(另处)等人共同在蒙自市**小区**幢**楼楼梯口铺面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8年5月6日,蒙自市公安局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王某丙、被告人王某某及用于赌博的48台牌机、5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二)被告人被告人岳永书、王某某、邱某某(另处)、徐某某(另处)、张某乙(另处)、李某甲(在逃)等人共同在蒙自市**路**号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分别于2018年6月17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
1、2018年6月17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李某丁及用于赌博的40余台牌机;
2、2018年7月9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高某某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3、2018年7月24日,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丙芬及用于赌博的3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三)被告人岳永书、邱某某(另处)、王某某共同在蒙自市**幢**商铺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于2018年7月1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上分人员杨某丙,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四)被告人岳永书、王某某、邱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路**号二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8年8月2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彭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2台8机位打鱼机、5台水果机、1组8台熊猫机。
(五)被告人岳永书、王某某、邱某某(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街**号内老年活动室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2018年8月28日蒙自市公安局在该赌博性游戏机室内查获上分人员张某、被告人王某某及用于赌博的20余台牌机、3台水果机、1台8机位打鱼机。
(六)2018年9月,被告人岳永书、李某某、杨某甲(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街**幢**单元**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岳永书提供房租、赌博游戏机。经营了两个月后李某某退出,后岳永书让被告人王某某来经营、管理该赌博游戏机室,并承诺给王某某两成股份,王某某叫来被告人伍某在游戏机室上分,伍某每天领取工资、生活费,邀约人来参与赌博还可以有百分之三十提成。李某某退出经营、管理后会到该游戏机室参与赌博,邀约人来参与赌博也有百分之三十提成。2019年1月15日该游戏机室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查获的30台牌机,一台8个操作位打鱼机属于赌博机型,认定的赌博机台数38台。
三、被告人李某某、伍某犯罪事实:
1、2018年9月,被告人岳永书、李某某、杨某甲(另处)共同在蒙自市**街**幢**单元**楼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岳永书提供房租、赌博游戏机。经营了两个月后李某某退出,后岳永书让被告人王某某来经营、管理该赌博游戏机室,并承诺给王某某两成股份,王某某叫来被告人伍某在游戏机室上分,伍某每天领取工资、生活费,邀约人来参与赌博还可以有百分之三十提成。李某某退出经营、管理后还会到该游戏机室参与赌博,邀约人来参与赌博也有百分之三十提成。2019年1月15日该游戏机室被蒙自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查获的30台牌机,一台8个操作位打鱼机属于赌博机型,认定的赌博机台数38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等;
2.书证:抓获经过、账本、银行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吴某某、普某某、某丙时某某、金某某、唐某某、马某某、邓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孙某某、王某乙、张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李某丙、某丁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岳永书、王某某、李某某、伍某的供述与辩解;
6.认定意见书;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8.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现场查获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永书、王某某、李某某、伍某通过设置具有上分、退分、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伍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岳永书、王某某、李某某、伍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志英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岳永书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石屏县**街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92460****。被告人伍某取保候审在家蒙自市**路**巷**号,联系电话:15925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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