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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永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三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岳永兰,女,汉族,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6********,初中文化,户籍在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上海市金山区**村**号**室。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天,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永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3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岳永兰为获利,委托他人开发“华特松鼠”手机APP,在本区设立工作室,通过面授、组建微信群等方式发展APP会员。会员下载“华特松鼠”手机APP后,在平台购买“松果”,并抢购“松鼠”;每种“松鼠”对应不同价格以及收益率,到期后可再次在平台再转让获得固定收益;会员发展下线两层会员可以获得3%-8%的推广收益,发展人数超过15人后可以获得所有下线会员1%-5%的团队收益。通过上述形式,2019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岳永兰在共计发展了8层67名会员,经司法审计,上述人员投入资金达人民币260余万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岳永兰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颜某某等60余名证人证言以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依据上述证言制作的层级图,证实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岳永兰发展了8层67人参与投资“华特松鼠”APP。

2.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会员储召波处调取了华特松鼠页面材料一份,显示各松鼠价格等讯息。

3.公安机关采集制作的李某甲和岳永兰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岳永兰下线李某甲发展的会员情况以及收益情况。

4.公安机关拍摄制作的工作室照片,证实岳永兰在本区设立工作室发展会员的具体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拍摄的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10月17日,民警扣押了岳永兰的手机,从其手机内调取的资料记录了“华特松鼠”会员可以领取的动态收益比例等。

6.公安机关制作的岳永兰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岳永兰手机内有“华特松鼠APP”注册支付流程介绍以及宣传用语等。

7.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支付、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证实被告人岳永兰和他人微信、支付宝交易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证实岳永兰下线60余名会员投入的资金达人民币260余万元。

9.公安机关出具的冻结账户情况说明、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107万余元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11.公安机关采集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岳永兰的年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岳永兰到案后的多次供述以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岳永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永兰伙同他人,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松鼠”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的传销活动人员共计8层67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累计26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永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岳永兰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永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梅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岳永兰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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