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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治贤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35号 

    被告人岳治贤,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因吸毒被重庆市原綦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治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2时许,被告人岳治贤伙同张某某(在逃)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号**号巷道一仓库门口附近,二人将被害人李某甲车停放的车牌号为渝B*****富先达牌黑色摩托车一辆推行盗走。随后,被告人岳治贤将所盗摩托车以人民币130元价格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60元。

    2.2019年1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岳治贤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号**号往北门酒楼方向马路边人行道上,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的车牌号为渝D*****“劲力”棕色二轮摩托车盗走。随后,被告人岳治贤将所盗摩托车以人民币500元价格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56元。

    3.2020年4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岳治贤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负一层车库内,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渝B*****“劲力”牌金色二轮摩托车盗走。随后,被告人岳治贤将所盗摩托车的六个电瓶以人民币135元价格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72元。

    4.2020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岳治贤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负一层车库内,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的无牌号军绿色“珠峰”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94元。该被盗摩托车后被受害人找回。

    另查明,被告人岳治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岳治贤被抓获归案。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岳治贤盗窃时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有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姜某某的陈述证实各自摩托车被盗的事实。有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盗窃盗现场状况。有被害人提供购买摩托车发票证实被盗摩托车型号及单价采价证明,有綦价认[2020]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价值。有(2017)渝0110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岳治贤有盗窃犯罪前科,系累犯的事实;

    3.有被告人岳治贤的供述及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有盗窃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岳治贤多次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治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治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治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治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岳治贤有盗窃犯罪前科,且未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治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锴

                               检察官助理:王通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岳治贤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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