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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洪生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岳洪生,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宝坻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4月因侮辱妇女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2月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9月22日因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4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洪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岳洪生在本市河西区**里小区**门门前,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邻居黄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岳洪生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黄某某腹部捅伤。当日被告人岳洪生被抓获。经鉴定,黄某某伤情为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胰腺包膜破裂,评定为轻伤一级;腹壁贯通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等物证;

2.医院诊断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岳洪生的供述和辩解;

6.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洪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峰

代理检察员:杜梅华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岳洪生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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