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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祥洪诈骗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岳祥洪,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组**号,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长乐街**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祥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岳祥洪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张某某。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岳祥洪通过编造投资汽车美容店、生病治疗需要钱等理由,以及冒充他人借钱为岳祥洪治病等借口,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4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2019年8月30日,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民警在宜宾市西客运站将岳祥洪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祥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祥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祥洪将诈骗所得用于网络赌博,并没有退赔被害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岳祥洪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7-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灵燕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款物没有追回。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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