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岳金伟故意杀人案)_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岳金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镇**庄**村**村**号。被告人岳金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6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金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9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金伟与被害人李某甲系夫妻关系。双方因离婚产生矛盾,且经多次调解未能合好,岳金伟因此产生杀人意图。2019年5月23日,岳金伟藏匿刀具纠缠被害人李某甲,不同意和李某甲离婚,李某甲不敢到村委会进行调解,要求双方到留福派出所调解。在派出所内岳金伟不同意离婚并纠缠李某甲,后沈丘警方将李某甲送至李某甲母亲家躲避纠缠。岳金伟随后携带刀具搭客车赶至李某甲母亲家,李某甲防止牵连到家人,遂从母亲家离开准备坐车回打工地上海。17时许,在临泉县**镇**楼**村**楼**道**道345)路边,李某甲准备拦出租车离开,岳金伟持刀朝李某甲脖颈处捅刺多次,致李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的死亡原因系锐性工具作用于左耳后致颈内动脉离断引起大出血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于当日岳金伟在同村村民岳春光的陪同下到沈丘县公安局留福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金伟作案使用的刀具;

2.被告人岳金伟户籍、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岳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岳金伟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临泉县公安局制作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金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浩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岳金伟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拾贰张;

3.涉案物品均由临泉县公安局保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