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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鑫、岳某甲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8〕634号

被告人岳鑫(乳名康健),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庄。被告人岳鑫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甲(乳名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庄。被告人岳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1月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鑫、岳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18年1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岳鑫以举报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乙等人在**乡山上盗采石头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43次敲诈马某甲钱财43500元。

2.2016年7月份,姜某某在灵璧县**乡**村后面小黄山上拉石头,被告人岳某乙等人看到后用铲车拦路索要钱财,以不给钱就报警为由敲诈姜某某现金500元。

3.2017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岳某乙以举报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乙等人在**乡山上盗采石头为由,多次敲诈马某甲、马某乙等人现金20000余元。

被告人岳鑫于2018年8月20日上午在灵璧县看守所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岳某甲于2018年8月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依法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证人岳某乙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姜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岳鑫、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鑫、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为见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岳鑫、岳某甲现羁押在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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