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190号
被告人岳龙,男,汉族,高中文化,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8********,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号,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龙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岳龙经朋友介绍结识了陕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同年11月初,被告利用和刘外出吃饭之机,将刘放在车内仓库门的钥匙盗走。之后,被告联系到**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老板周某某,谎称自己是做消防生意的,因老板回老家处理仓库干粉灭火器,最后以每具器材12元的价格同周某某达成协议。同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岳龙雇佣两辆货车来到刘某某位于**工业园76库区4排11号仓库,持盗得的钥匙打开11号仓库房门,将库房内300箱1200只4kg干粉灭火器盗出,卖给周某某,周先后支付被告人民币12000元。作案后,被告逃离西安并将赃款挥霍。经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岳龙盗窃的1200具4kg干粉灭火器价值为43800元整。2015年1月3日被告人岳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信息;
3.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龙目无国法,盗取朋友钥匙窃取他人库房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5月25日
附:1、卷宗二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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