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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峗庆雄、杨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8〕250号

被告人峗庆雄,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87年12月31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8 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峗庆雄、杨某某、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宗军、许珂、谢远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晚21时28分许,被告人峗庆雄、杨某某、峗某某与出租车司机贺某某等人聚餐后到安岳县岳阳镇锦绣路金伙伴旁边的停车场取车,被告人峗某某与停车场的收费人蒋某某因停车票问题发生争吵。此时,在现场的贺某某打电话告知了已与被告人峗庆雄、杨某某离开的许某某峗某某与停车场的人发生冲突一事,被告人峗某某经其他出租车司机劝说离开现场。被告人峗某某离开后,住在停车场旁边棚户里的被害人徐某某听见停车场里面发生争吵,手拿甩棍出现在现场,并吼还在现场的出租车司机。当晚21时35分许,被告人峗庆雄、杨某某、峗某某先后回到金伙伴停车场外,被告人杨某某下车后即上前用手去推了徐某某一下,被告人峗庆雄接着用手推徐某某并将其推倒在地,徐某某坐起来后,被告人杨某某用手去推打被害人徐某某未果,在被害人徐某某起身尚未站直时,被告人峗庆雄一脚将被害人徐某某蹬倒在地,被害人徐某某后脑着地后没有动弹。此时峗某某亦上前用脚踢倒在地上的徐某某一脚,欲再踢打被害人徐某某时被旁人拦住,后被告人峗庆雄等人离开现场。2018年4月30日10时许,徐某某父亲徐某甲发现徐某某死在自家床上而报案。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生前枕顶部遭受外界钝性暴力作用(如撞击类等)致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5月1日,三被告人被安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对被害人徐某某的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唐某某、孙某某等证人证言;3.峗庆雄、杨某某、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峗庆雄、杨某某、峗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峗庆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峗庆雄、杨某某、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瑜聪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峗庆雄、杨某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被告人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计475页,散页材料11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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