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镇**路**号**栋**单元**号,现前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经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峰峰矿区新世纪对面的先锋网吧以参加婚礼需要用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的闽H**福特福克斯轿车,后将该车以14000元抵押给温某某,所得钱款被朱某某用于网络赌博。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2020年4月9日,朱某某妻子王某某将该车从温某某处赎回,并归还田某某家属,因车辆部分损坏,已达成调解,朱某某得到谅解。
2020年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为抵押车辆换取钱财赌博,便以到邯郸需要用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冀D**纳智捷牌轿车,后抵押车辆未果。周某某多次联系朱某某归还车辆,但其编造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后周某某与朱某某失去联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0元。2020年4月左右,朱某某将该车归还周某某,周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一辆(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复印件、逾期变卖委托书复印件、调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珊珊
检察官助理:张静娴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峰峰矿区**镇**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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