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未检刑诉〔2019〕6号
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组**号。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峰峰矿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22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京Q**号小型轿车,带着朋友王某某沿滏阳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邢峰线路段口,撞到道路中间的限行警示牌,又撞到同向行驶的袁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尾部造成袁某某和电动四轮车乘车人赵某甲、赵某乙受伤,赵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李某某肇事逃逸。经峰峰矿区交警大队调查取证研究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凯明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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