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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崇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崇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号。被告人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周明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崇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豪爵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沿天长市S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S204线49Km+20m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崇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崇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巧银

检察官助理:徐存亮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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