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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崇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崇某某驾驶GC****号红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系在宣化开发区附近吃饭饮酒后准备回家,沿宣化区府城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工程桥路口处,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65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报告书,呼气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文件清单,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光盘制作说明,户籍证明信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崇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经过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董婷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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