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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崇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崇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公司巷内出租房(户籍地为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号)。被告人崇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第一次起止时间:2019年9月12至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起止时间: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3),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第一次起止时间:2019年9月1日至9月15日,第二次起止时间: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在来安县**镇**巷被害人刘某某开设的服装店附近,被告人崇某某因情感纠纷与被害人刘某某产生争吵后崇某某离开。回到家中后被告人崇某某得知被害人刘某某报警非常气愤,便到来安县鼓楼口一家名为“**大世界”超市内购买了一把折叠刀,准备用刀划被害人刘某某的脸部致其毁容。后被告人崇某某持刀在体育巷“七月女装”服装店找到被害人刘某某,用刀将被害人刘某某面部、头皮、右耳廓、左耳垂、右上臂内侧等处划伤。在被害人逃至店外后,被告人崇某某在“七月女装”服装店门口在自己左手腕处割了两刀。经来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被告人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折叠刀一把。

2.​ 被告人崇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 证人杨某某、年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 鉴定意见。

8.​ 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佳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崇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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