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刑一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崔万旭,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居住地:忻州市五台县某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五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万旭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五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8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冯文红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万旭和被害人王某某同在五台县某寺修行时,崔万旭因心疑被害人对其诅咒,导致其全身疼痛,遂心生杀人之念。2019年9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崔万旭在某寺小东院内持镐把击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左上臂部,后被告人又将被害人上身所穿红色秋衣撕扯下来,并用红色秋衣缠绕住对方脖子将被害人勒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棍棒类钝器击伤后又被扼压口鼻、扼颈及勒颈窒息死亡。作案后当晚,被告人崔万旭逃离某寺,并于次日上午欲从忻州乘火车到大同时,在忻州市火车站候车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万旭因心疑被害人诅咒至其全身疼痛,便心生杀人之念,持镐把击打被害人王某某,并勒其颈部至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永清
检 察 员: 崔晓丽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万旭现被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涉案财物详见涉案财物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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