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万营、娄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崔万营,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64********, 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楼**单元**号,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1月28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9月24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8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9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9月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73********, 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乡**村,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乡**村。因盗窃于1996年3月19日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28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3年8月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5年11月28日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8年2月2日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崔万营涉嫌盗窃一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 月21日以被告人崔万营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涉嫌娄某某盗窃一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 月22日、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 月22日、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崔万营窜至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西侧**超市旁的巷道内,趁被害人丁某某和朋友赵某某不备,将赵某某上衣左侧外兜内的一部墨绿色OPPO A7X型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数十元价格销赃。经三门峡市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手机价值900元。

    2、2020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崔万营窜至三门峡市**路**菜市场,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被害人上衣左侧外兜内的一部粉红色VIVO X20 PLUS型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经三门峡市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

    3、2020年4月18日中午,被告人崔万营窜至三门峡市**路**菜市场,趁被害人程某某不备,将被害人上衣左侧兜内的一部白色华为荣耀20型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经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840元。

    4、2020年4月25日中午,被告人崔万营窜至三门峡市**路**菜市场,趁被害人邢某某不备,将被害人上衣右侧外兜内的一部蓝色OPPOA 11X型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450元的价格销赃。经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300元。

    5、2020年5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娄某某、崔万营窜至三门峡市**市场伺机扒窃。后崔万营发现被害人付某某,崔万营上前用身体挡住被害人视线,娄某某上前将付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红米手机盗走,销赃得款400元,二人予以挥霍。经三门峡市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50元。

    以上被告人崔万营参与盗窃5次,盗窃物品共计价值5990元;被告人娄某某盗窃1次,盗窃物品价值135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三门峡市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万营、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万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崔万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被告人娄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海滨

检察官助理:张力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崔万营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乡**村;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附页1张;

5、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