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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世根贩卖毒品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崔世根,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常州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浜**号。被告人崔世根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2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被告人崔世根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16日释放。被告人崔世根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世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胡旻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崔世根在常州市城区范围内,先后2次向李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1.4克,总计得款人民币1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崔世根在常州市钟楼区蓝天花园西区西侧常州市启点艺术培训中心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7克。

2.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崔世根在常州市天宁区兰陵北路中国石化加油站南侧人民大药房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7克。

被告人崔世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滨湖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世根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世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世根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世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世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世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依辉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崔世根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浜**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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