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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云龙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崔云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XX市XX镇XX社区X组。2009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 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云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崔云龙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XX号换油中心,趁老板被害人崔某某不备之机,将崔某某包内现金人民币2,800元盗走。

经侦查,被告人崔云龙于2019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XX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云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云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崔云龙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423

附:1.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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