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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亨满挪用资金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595号

被告人崔亨满,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11968********,朝鲜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哈尔滨市**区***街**委**组。曾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11月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亨满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7月4日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7年8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2017年9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亨满于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间,利用担任天津市武清区天津****有限公司管理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向该公司申领采暖费、监理费、建筑土方防漏保证金等款项,并将申报所得款项挪作他用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截止案发前仍有人民币85万余元被其挪为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能归还。

被告人崔亨满于上述期间,利用担任天津****有限公司管理科长分管新建厂房的职务便利,采用签订阴阳合同平账的方式(将标的额为75万余元的假合同上报公司,实际与施工方签订并承诺履行合同总计标的额57万余元),将先后从公司申领的新建厂房工程款71万余元中54万余元支付给施工方,并将剩余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崔亨满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交待上述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金某某、尹某某等人证言;

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对账单、收款凭证等书证;

3. 被告人崔亨满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亨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亨满在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职务侵占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超

2017年9月1日

附:

1. 被告人崔亨满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及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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