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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亮贩卖毒品、盗窃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磴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崔亮,绰号花脸,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家属房平房,无业。被告人崔亮2001年6月6日因盗窃被巴彦淖尔盟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14年8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磴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1日因吸毒被磴口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磴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9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磴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贩卖毒品罪,经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磴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亮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3日、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崔亮进入磴口县**镇**管区孟某某家平房院内,盗窃2只肉鸡(价值61.32元)、2只蛋鸡(价值123.3元)。

2、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崔亮进入磴口县**镇**四社张某某家院内,盗窃1条狼狗(价值460元)。

3、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崔亮以收取现金、微信红包的方式向雷某某等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74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搜查、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44.62元;被告人崔亮以收取现金、微信红包的方式向多人贩卖毒品共计0.741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磴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崔亮现羁押于磴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附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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