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崔传勇,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镇人,农民,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主动到万宁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传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崔传勇利用手机先后通过微信、**、**等通讯软件建群招揽赌客,然后从棋牌软件“**”APP购买虚拟房卡,开设房间,组织群中赌客进行网络赌博。该APP在麻将结束后,系统自动计算输赢,形成积分结算图,赌客根据积分结算图在群中支付赌资。崔传勇规定赌注为积分1分代表人民币1元,其根据赢家积分收取渔利,如积分100分以下,收取3元,积分100分-200分,收取5元,积分200分以上,则收取6元。经对被告人崔传勇用于赌博的闲聊群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该群涉赌红包发出174718次,共6177940.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
2.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司法会计鉴定;
4.证人卓某某、潘某某、钟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崔传勇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传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传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传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传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鸿民
书 记 员:陈佳慧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崔传勇现在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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