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崔健,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副**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初,被告人崔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学院,通过微信冒充他人以网恋的名义,多次编造理由借钱,共计诈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0066元。
2、2019年7月16日至8月24日,被告人崔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丰大街199号,通过微信冒充他人以网恋的名义,多次编造理由借钱,共计诈骗被害人荆某某人民币47861元。
综上,被告人崔健共计诈骗他人人民币57927元,现已返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崔健于2019年11月5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谅解书及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李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荆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健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健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健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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