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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允武、王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崔允武,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号。2010 年7月29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2月28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9月2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允武、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4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崔允武租用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城市花园”小区12栋2单元1楼101号、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通顺村通顺苑1号1栋附102号、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太平村2组90号,雇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将“授权版”、“专供出口”的“玉溪”、“云烟”等品牌卷烟翻包为国内销售的“玉溪”、“云烟”等假冒品牌卷烟,进行销售牟利。被告人崔允武、李某某、王某某在明知“云烟”、“玉溪”等品牌是注册商标,且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城市花园”小区12栋2单元1楼101号房屋内生产假冒卷烟,被告人崔允武负责转移和销售。2019年11月6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通顺村通顺苑1号1栋附102号,查获假冒伪劣卷烟云烟(软珍品)100条、作为原材料准备进行翻包云烟(软珍品授权版)350条,价值人民币103500元;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城市花园”小区12栋2单元1楼101号、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太平村2组90号房内,查获作为原材料准备进行翻包玉溪(硬专供出口)53条、假冒伪劣卷烟云烟(软珍品)100条、假冒伪劣卷烟玉溪(硬)60条,大量玉溪(软)散烟支及包装材料,其中散烟支及包装材料价值人民币50480元、成品卷烟价值人民币48990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云烟(软珍品)200条、玉溪(硬)60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9年11月6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通顺村通顺苑1号1栋附102号房内将被告人崔允武挡获,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太平村2组90号房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挡获,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城市花园”小区12栋2单元1楼101号房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扣押决定书、商标注册证明、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允武、李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卷烟,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0297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崔允武、李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允武、李某某、王某某基于同一犯意,共同故意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崔允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崔允武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灿

2020年5月8日

附:

    1. 被告人崔允武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李某某的联系电话:1888400****、王某某的联系电话:1875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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