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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光奎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崔光奎,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昭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20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光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光奎于2020年8月23日至9月17日期间,在西昌市中铁一局瑶山村安置小区工地共实施了四起盗窃电缆线的犯罪事实,共盗窃电缆线63米,并以1258元的价格销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西市价认定【2020】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崔光奎所盗窃的废旧铜芯电缆线鉴定价值为232O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光奎在西昌市中铁一局**村安置小区工地多次盗窃电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光奎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昌禄

检察官助理:池小牛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崔光奎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2份,起诉书8份,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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