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崔冲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8********,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人,住山东省邹城市**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冲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段某某委托被告人崔冲冲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鱼台县2018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一期)”投标,被告人崔冲冲答应借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并让王某某交投标保证金。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崔冲冲在未联系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报名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王某某185000元投标保证金,并在当天分别向王某甲、范某某银行账户各转账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崔冲冲经传讯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记卡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崔某乙、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冲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冲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冲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冲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三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云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崔冲冲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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