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49********,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崔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在怀远县**镇**村,被告人崔某甲在自家菜地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2月24日,被巡逻民警发现,遂案发。经民警现场铲除并清点,被查获罂粟共计720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幼苗检出婴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乙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供述与辩解;
4.公物证鉴字(2020)485号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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