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号楼**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明知郑某某不具备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资格仍然聘用、指使郑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豫HA****号重型厢式货车。2018年12月22日凌晨6时许,郑某某(已判处刑罚)在327国道武陟县**乡**村路段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无名氏)后逃逸。后郑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司机郑某某(已判处刑罚)不具备驾驶资格证仍然指使其驾驶车辆,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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