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崔孔建(绰号:崔三),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号**栋**单元**楼**号,家庭住址:宜宾市翠屏区**丙**栋**号。因犯盗窃罪1999年9月9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0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15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再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原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孔建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崔孔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崔孔建窜至云南省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广场**汽车销售店内,见店内无人,崔孔建将王某某放于吧台处的一个黑白色挎包盗走。被盗财物:中国石化加油充值卡6张,价值6000元;POS刷卡机两台;东风车展押金(5万元)收据一张,三星手机一部。被告人崔孔建将手机取出销售,其余物品被其抛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水富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原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邑州监狱、汉王山监狱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水富市公安局民警的抓获经过、成都市**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证明、晁某某证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孔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孔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孔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累犯和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顺友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孔建现在羁押于水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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