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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宗杰故意杀人案)_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崔宗杰,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5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现住郑州市上街区户籍地郑州市上街区。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因故意杀人犯罪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宗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石咀村二组窑洞内,被告人崔宗杰与被害人王某某(系盲聋哑人)夫妇因琐事产生矛盾,当晚被告人崔宗杰趁王某某睡着之际,用斧头和瓦刀先后朝王某某头、手连砍数刀,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崔宗杰在自家院子东南角挖坑将王某某的尸体掩埋。被告人崔宗杰对其子女谎称王某某失踪,其儿子崔某某寻找未果后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在郑州市上街区石咀西区2号楼东单元1楼东南户将被告人崔宗杰抓获到案。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被他人用砍器砍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崔某某、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等笔录; 

3、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检验报告、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物证、书证、到案经过及其他综合证明材料;

5、被告人崔宗杰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宗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雯菁

 2020114

附:

    1.被告人崔宗杰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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