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 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夹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91********,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夹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底,被告人崔某某、李某乙、石某某一起租住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荣域铂庭小区10号楼3 单元901 号出租房。崔某某、李某甲通过互联网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布虚假的刷单兼职广告,诱使被害人进入自己的QQ诈骗群,并让被害人登录自己事先准备好的当当帐号购买指定的当当礼品卡。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崔某某、李某甲先让被害人购买100元的品卡,再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返现108 元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崔某某、李某甲再以做套餐连续派5至10单不等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继续购买指定的当当礼品卡,后以财务不在、单数未完成等各种理由非法占有被害人购买的当当礼品卡。
经查,崔某某、李某甲于2019 年6 月16 日以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购买的价值12600 元的当当礼品卡,后杨某某自杀身亡。崔某某、李某甲于2019 年6 月21 日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购买的价值1000元的当当礼品卡。崔某某、李某甲于2019年7 月10 日骗取了被害人简某某购买的价值7294元的当当礼品卡。崔某某、李某甲将诈骗所得的当当礼品卡一部分以8.2折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乙,剩余部分换购成手机卖给李某乙。李某乙明知是诈骗所得赃物而全部予以收购。被告人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于2019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毛小敏
附:
1.被告人崔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在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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