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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岩走私普通货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7〕107号

被告人崔岩,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路**里**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园**号楼**单元**室。故城县**皮草有限公司**。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岩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告人崔岩协助枣强县**皮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系外商购买生兔皮。崔岩明知其为**公司联系进口的生兔皮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纳税进口,为了帮助**公司实现偷逃进口税款、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崔岩帮助**公司传递真实贸易单据、制作虚假的加工贸易合同、联系货代通关并联系国内收款账户,伪报为来料加工贸易形式,共计走私进口生兔皮1票80000张,涉嫌偷逃应缴税额35.09234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加工贸易手册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岩的供述和辩解;

4.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岩在协助**公司进口兔皮等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律法规,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进口货物,偷逃税款3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琦

2017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崔岩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1085****。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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