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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建强、段玉山盗窃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崔建强,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8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号。被告人崔建强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3日被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13年12月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1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段玉山,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镇**区**楼**号。被告人段玉山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1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公安局县看守所。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建强、段玉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0日16时至18时之间,被告人崔建强伙同被告人段玉山从山西省右玉县崔建强家驾驶黑色大众牌轿车来到内蒙古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石咀子村,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家一头小猪和一只小狗。随后二人驾车返回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丁家窑乡前鹰卧山村崔建强家,将小猪和小狗藏匿于崔建强院内。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猪价值人民币1997元。

2、2020年4月2日16时左右,被告人崔建强伙同被告人段玉山从山西省右玉县崔建强家驾驶黑色大众牌轿车来到内蒙古和林格尔县新店子乡兰其卯村,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家两只绵羊。随后二人驾车返回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丁家窑乡前鹰卧山村崔建强家,将盗窃的两只绵羊藏匿于崔建强院内。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只绵羊价格合计人民币2086元。

3、2020年4月4日14时左右,被告人崔建强伙同被告人段玉山从山西省右玉县崔建强家驾驶黑色大众牌轿车来到内蒙古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二十九号村,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家两只绵羊。随后二人驾车返回途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后三波罗村时被村民发现协同民警将其抓获。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只绵羊价格合计人民币2313元。

被告人崔建强、段玉山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建强、段玉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建强、段玉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对二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崔建强、段玉山系累犯,同时对二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崔建强、段玉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关于认罪认罚之规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崔建强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段玉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云凤清

检察官助理:孙丽莎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崔建强、段玉山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换押证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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