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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建昆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崔建昆,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6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建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14时30分许,民警在昆明市呈贡区昆明南火车站西侧出站口抓获被告人崔建昆,当场从其身上和电动车中查获毒品可疑物九袋。经称量,以上毒品可疑物共净重74.03克;经抽样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3.被告人崔建昆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5.提取、称量、取样、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建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建昆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建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建昆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崔建昆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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