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崔成场,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号。2009年4月因犯购买假币罪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7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成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17 日2 时许,被告人崔成场伙同另外两名男子(在逃) 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R*****的红色吉利牌汽车来到本区大面街道龙社区30组“四川鹏晨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仓库处伺机作案。被告人崔成场在仓库外望风,另外两名男子进入仓库中盗窃电缆,三人合力将属于“成都供电公司城东供电中心”放置于此仓库内的110米的电缆线( 型号:ZC-YJV224×50 mm ^2 )盗出仓库围墙外, 另有86米的电缆线(型号:ZC-YJV224×50mm^2 ) 已剪断尚未搬出仓库即被看守仓库的工作人员发现,在仓库内实施盗窃的两名男子逃离现场,在仓库外负责望风的被告人崔成场被工作人员当场挡获。后经鉴定,已被搬出仓库外的110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201.2元,尚未搬出仓库外的86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539.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现勘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成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成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成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检察官助理:谯靖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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