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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907号

被告人崔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黑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县**乡**村**组,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镇**号**室。2016年6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2016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崔某伙同年某某(已判刑)在上海市奉贤区**镇**街道**村**号年某某经营的杂货店内,放置赌博机一台,供他人参赌,共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19年12月31日下午,公安民警至该处查获上述赌博机,抓获年某某及参赌人员张家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关系人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微信转账记录照片;3.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5.被告人崔某的供述;6.刑事判决书;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8.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建军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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