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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斌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崔斌,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段**号**单元**,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于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5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5月13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斌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崔斌与被害人陈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53岁)为琐事争执、打斗,后崔斌心生怨恨。同年4月29日20时许,崔斌饮酒后在重庆市万州区科龙路松林包廉租房外找陈某某滋事,崔斌持刀与陈某某持棒打斗。随后,崔斌持刀追陈某某,陈某某不慎摔倒,崔斌遂持刀连刺陈某某胸部,致陈某某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击致右锁骨下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

2020年4月29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崔斌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刀等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院前急救病历、微信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斌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人身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110、120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斌故意杀害他人,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  伟

   检察官助理:陈书敏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斌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9张。

3.证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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