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18〕666号
被告人崔时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2005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7月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被原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时伟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崔时伟在绍兴市越城区越胜公寓后方的越秀路附近,趁无人之际采用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万某某价值人民币1479元的蓝色金箭牌电瓶车一辆。
2、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崔时伟在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拓荒牛广场,趁无人之际采用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钱某某价值人民币1344元的红色绿飓牌电瓶车一辆。
综上,被告人崔时伟共盗窃2次,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823元。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崔时伟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越东小区5幢307室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万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时伟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时伟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时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被告人崔时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崔时伟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一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