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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明华敲诈勒索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273号

被告人崔明华,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79********,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鄂温克族自治旗******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由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由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由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明华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崔明华以公布被害人范某某与张某某隐私视频为要挟,向范某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范某某未支付该款。

2020年7月1日,海拉尔公安分局刑警在海拉尔区健康街附近将被告人崔明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信件;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明华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短信息页面截图、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明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未果,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明华认罪认罚,同时具有犯罪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宏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明华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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